市场研究公司:探索近二十年,区域电力市场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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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一度淡出公众视野的区域电力市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引导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后,近期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早在2002年,电改“5号文”提出“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在“5号文”精神的指引下,2004年,我国第一个试点的区域电力市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鸣锣开市,经历11个月的模拟运行、4个月的试运行后,最终因种种原因被叫停。此后近二十年,区域电力市场一直在探索中艰难前行。


  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印发《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和《2022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国家、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试运行,研究制定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同期,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先试先行。


  各方翘首以盼的区域电力市场为何推而不动?又有何解决之道?


  区域电量交易≠区域电力市场


  过往讨论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时,区域电力市场频被提及。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能源战略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表示,区域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新能源消纳难题的关键。


  什么是区域电力市场?有观点认为,类似将电从宁夏送到山东就可称之为区域电力市场了。对此,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区域电力市场并不等于区域电量交易。“电力市场既要体现电力作为普通商品能够交易的特性,又要体现电力实时平衡的特殊商品物理特性,能够体现这两个特性的只有电力现货市场。因此,不管跨越多少‘千山万水’,不符合这两个特征都不能叫电力市场。”


  例如,“疆电外送”项目南至广东、东达上海,电量交易屡创新高,并不能说明区域电力市场已经形成。“这个模式可定性为‘电量市场’,而不是区域电力市场。”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当前,“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已成行业主流认识。有观点指出,“更大范围”应理解为范围越大越好。区域电力市场应与资源经济配置范围、电网基础设施水平相适应。若将电力联接通道薄弱、电力交换规模占比小的地区纳入一体化市场,一方面会导致区域电力市场规模盲目扩大,没有现实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为区域电力市场带来因优化计算量巨大、电力直接调度覆盖范围过大而难以实施等问题。 


  区域电力市场和省级、国家电力市场有何联系?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电力市场本质上不分级别,同一地理区域范围内区域电力市场与行政市场不会同时存在。“例如,购买一种日常用品,消费者选择连锁社区超市、大型商场和网店的理由仅仅是出于对价格的考虑,三个市场差别仅是购买商品的场所不同,并不存在行政级别或行政区域之分。”


  省级市场建设不会增厚省间壁垒


  从当前实践看,囿于省间壁垒,以“区域电力市场”手段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效果有限,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仍然任重道远。


  有观点认为,省级电力市场建设会加大省间壁垒,不利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长沙理工大学教授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经济学知识”。“省级电力市场建设得越好,市场机制作用越充分,就越有可能实现与区域电力市场的融合。资源与市场矛盾越大的省,市场化改革的动力也越大,改革力度也就越高,具体表现在大比例放开发电用计划、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和品种等。”他说。


  省级市场建设并不会加大省间壁垒,反而会促进跨省交易。“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省间电力交易的壁垒恰恰是市场交易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比如一省将其潜在的‘弃风弃光’电量卖到外省仍然按标杆电价结算,全部收益则都由该售电省获得,这样就失去了区域电力市场存在的价值。实际上,市场化程度越高,省间壁垒恰恰越少。”


  上述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赞同并坦言,当前省间交易实际上是以省级电网公司“网对网”交易为主,本质上还是计划体制。


  省间壁垒长期难破,与政府治理体系有一定关系,也与相关市场机制顶层设计仍需完善、市场建设自上而下推动力度仍待加强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各省因市场模式、交易品种、出清规则、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事实上的以行政区域为边界、各自为政的‘省间壁垒’,从而削弱了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化改革进程。”南方电网领导人发言


  多方共赢的改革


  当前,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新能源高效消纳,打破阻碍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藩篱时不我待。


  解决省间壁垒问题的根本举措还是持续推进市场化。省间壁垒的核心是利益矛盾,而市场机制天然就是解决利益矛盾的。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过于强调交易品种、交易规模等,过于着眼利益主体,而相对忽视了技术体系建设、打造与市场相适应的政策软环境等,比如强调输配电价、结算规则的透明性等。


  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并不是各参与方的“零和博弈”,而是会带来增量红利、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改革。“当前,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市场机制顶层设计,优化市场规则和价格机制设计,实现市场效率和公平兼顾;另一方面还需加大市场建设的推进力度,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牵涉面广、协调难度大,需要完善多方会商机制,保障市场建设顺利推进。”


  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合理设置区域市场范围。如当前可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为契机,通过健全市场化机制,保障新能源充分消纳和市场主体利益平衡,逐步打破区域内省界限制和行政壁垒,融合形成区域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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